国家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,在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,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。 各军区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,按照国务院,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任务,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。 省、自治区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其所辖区、县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,在同级政府和军事部门的领导下,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,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指导。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,负责承办人民防空的日常工作。